新时期宗教工作与管理

新时期宗教工作与管理
作者: 新玉言
出版社: 台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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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6805640

作者简介

新玉言,北京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毕业。长期从事经济与发展研究,并对国情普及教育有深刻的认识,策划并出版有《税费改革出路》、《产业结构调整》、《财政改革与制度创新》、《农业现代化管理》、《农村发展模式》、《农业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发展》等关于经济与“三农”问题的图书,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财政改革与制度创新》一书获得北京社科图书一等奖。

内容简介

第五章 做好宗教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宗教问题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处理我国宗教问题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基于对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的深刻认识而得出的必然结论。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基于对于宗教和宗教问题规律的科学把握形成的,是处理现实宗教问题的工作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着眼于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立足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处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问题的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确立了宗教工作的“四句话”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宗教问题的行动指南。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有个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宗教工作基本方针首次提出,是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当时只有著名的“三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方针,高屋建瓴、提纲挈领,得到了党内外、包括宗教界的一致赞成和拥护。进入新世纪,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中国宗教界面临与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的复杂斗争形势,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受到严峻考验。因此,在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增加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把党的宗教工作方针从“三句话”发展为“四句话”,后来又在“四句话”中把第三、第四句的顺序作了调整,体现了无论“依法管理”,还是“独立自办”,目的都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内在统一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并将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正式确立。党的十八大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党的十八大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体现了近年来宗教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成果,实现了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与时俱进。因此,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  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核心和实质,就是个人层面上的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都有信教或不信教的自由,使宗教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个人的私事”,与社会层面上党和政府把握方向、维护大局的教育、管理、引导相结合。如果把个人与社会,微观与宏观,信仰自由与教育、引导、管理的关系抽象出来,我们对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核心和实质的理解就会更深入、更自觉。“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中的“全面”,就是既要防止强调个人、微观层面的“信仰自由”,放松甚至放弃了社会、宏观层面的“教育、管理、引导”,同时也要防止在强调社会、宏观层面的“教育、管理、引导”时,忽视甚至不尊重个人、微观层面的“信仰自由”。强调“全面”的意义就在这里。衡量是否“全面”,要经过实践检验,重在实践效果。[ 朱晓明:认真学习十八大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国民族报》, 2012年12月18日。 ] 一、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政府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国家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第二,国家对待各个宗教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国家政权不能被用来压制某种宗教,也不能用来扶持某种宗教,任何宗教都不能超越其他宗教在法律上享有特殊地位。第三,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和包括信教者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但不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宗教组织也不能以政教分离为借口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第四,虽然实行政教分离,但信教公民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政治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造成权利上的不平等现象。宗教组织的代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参与政治生活。 (一)信教与守法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宗教信仰是由思想信仰和实践信仰构成的,在思想信仰层面的自由具有绝对性,在实践层面的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和限制,具有相对性。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自己作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首要内容。它是党和国家根据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根据党的基本路线,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的,是为了尊重和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是尊重人权的具体表现。 宗教信仰自由是由权利和义务构成的统一体。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体现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守法,履行自己对于国家的义务。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集体的利益,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论信教不信教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既享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又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党和政府一贯倡导,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讲团结、讲和谐的风气,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共处。尤其是在不信教群众居多数的地方,要注意防止歧视和排斥信教的群众。党和政府还一再强调,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发动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宗教徒也不要到宗教活动场所之外去传教布道、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出版物。这些主张和措施,都是为了促进和增强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团结合作,避免在群众之间因信仰问题而造成隔阂甚至对立,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二)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在政教关系上实行的是政教分离的原则。“政教分离”是法国巴黎公社革命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近代国家反对封建制度提出的一个口号。什么叫政教分离?政教分离是指国家政权禁止对某一特定宗教的特殊照顾;禁止依靠国家政权进行某种宗教活动。事实上“政教分离”,只是指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并不能包括政治与宗教的完全脱离。对政教分离不能从绝对的意义上去理解。一般地说,政教分离的内容和程度同各国的具体历史背景有直接的关系。那种把政教分离看作是宗教与政治完全脱离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在政治上,党和政府要求宗教界做到“四个维护”,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信教和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宗教界要以关心国家的兴旺、民族的强盛为己任,以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最重。宗教活动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集中体现在坚持“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这“四个维护”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宗教界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普遍共识,是所有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公民也必须坚持不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履行国民义务教育的责任。 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在学校教育中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实施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学校有责任对学生进行无神论教育,使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在群众普遍信教的民族地区,要注意发挥宗教界爱国人士关心和支持教育的积极性 198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强调:为了正确地、全面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处理好宗教干预教育、冲击学校的问题,必须坚持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和宗教不得干预教育的原则。教育部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除按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有关政策规定举办的宗教学校外,在普通学校应当明确规定“六点不得”以保障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六点”中包括:(1)不得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灌输宗教思想;(2)学校不得停课集体进行宗教活动;(3)不得强迫学生信仰宗教,不得强迫他们当和尚、喇嘛或满拉等;(4)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开设或讲授宗教课;(5)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或破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6)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阻挠学校向学生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1983年2月17日)] 新世纪以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指出,新时期民族教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之一就是:“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的原则,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世界观,不断增强各族师生自觉建迷信和邪教影响的能力。” (三)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 从理论上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本来是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包括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两个方面的自由。尊重和保护这两个方面的自由,才是“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但是,从实践上看,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容易在一部分干部、群众中产生“宗教信仰自由”是“只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没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误读和误解。 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和不同教派的群众之间,都要彼此尊重,相互团结。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利;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利。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质,就是要使宗教信仰问题成为公民个人自由选择的问题,成为公民个人的私事。这是中国共产党依据马克思主义对待宗教问题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选择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对国家而言,完全是个人的私事,不得进行干涉和加以限制。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1.针对性:面对宗教状况的新形势、新变化,我国的宗教管理工作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各级领导干部对宗教问题的重视程度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与形势的发展和宗教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能否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 2.实用性: 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如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什么说宗教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怎样才能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作用,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和睦相处,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本书为你一一道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