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回隋唐(一本书读懂隋唐文明)/全民阅读中华文明史系列

梦回隋唐(一本书读懂隋唐文明)/全民阅读中华文明史系列
作者: 编者:姜越
出版社: 群言
原售价: 38.00
折扣价: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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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2568334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章改章建制——繁荣盛世下的改革与创 新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这 其中和各个皇帝的制度改革是分不开的,三省六部制 、科举制、两税法等,对**经济文化的发展有很大 的影响,以至于后世各个朝代都沿袭隋唐制度。   ■创新的法律制度文明  隋代从建国至灭亡,只历 经了三帝三十余年。三十余年,在整个中国历史发展 的长河里只不过是短短的一瞬,然而隋王朝所建立的 丰功伟绩,隋代在前人的基础上所确立的政治、法律 制度产生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这固然是由于隋文帝杨 坚结束了魏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和混战的局面,又一次 完成了全国的统一;同时也是由于所建立的政治法律 制度,从内容到形式*趋于完备,*能适应封建地主 阶级统治的需要。隋王朝虽然是一个短命王朝,但它 的成功与失败却为其后的唐王朝的统治留下了经验。 从隋开始,中国封建经济便开始走向一个新的发展时 期。  隋代先后颁行了两部法典,即:《开皇律》 和《大业律》。除律之外,还有令、格、式。《开皇 律》和《大业律》现已不存,令、格、式等也早已散 失。但《隋书》的《刑法志》中保存了些微内容。   1。《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杨坚即位 后制定的。杨坚原是北周贵族,关陇地主集团的代表 。他在北周政权中的汉族官僚支持下,利用周宣帝宇 文赟早死,宣帝的儿子宇文阐年幼,被“推戴”“入 宫辅政”的机会,于公元581年2月夺取帝位。杨坚目 睹了“宣帝时刑政苛酷,群心崩骇,莫有固志”的状 况,为了收揽人心,巩固其统治,即位后便着手进行 改革(《隋书?高祖纪》)。在立法上他提出要“以 轻代重”“尽除苛惨”(《隋书?高祖纪》),他指 出自古以来没有一成不变的法,法应因时而宜,不要 死守旧制。开皇元年(581年)杨坚即命高颎、郑译 、杨素等制定新律。开皇三年(583年)“因览刑部 奏,断狱数犹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 (《隋书?刑法志》),又命苏威、牛弘等*定新律 。这就是《开皇律》。按照隋文帝杨坚的上述指导思 想,《开皇律》在“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 沿革轻重,取其折衷”的基础上,对封建法律进行了 一些重要改革。  这些改革主要是:  **,在 刑罚上,进一步废除了某些酷刑。中国封建法律中的 酷刑,自战国、秦汉以来沿用已久,至北魏和北齐, 法定死刑仍有车裂、枭首、斩、绞等四种,《开皇律 》废除了车裂、枭首,保留了绞、斩。《开皇律》对 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罚也略有减轻,确定的刑名共有五 种:一、死刑二:绞、斩;二、流刑三:一千里、一 千五百里、二千里;三、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 年、二年半、三年;四、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 等加十;五、笞刑五:自十至五十,每等加十。上述 笞、杖、徒、流、死五种刑法,为隋以后各封建王朝 所沿用。  第二,将北齐律的“十条重罪”发展为 “十恶之条”。所谓“十恶”是指危害封建地主阶级 政治统治和伦理道德的十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是在 封建法律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提出的。其中部分罪名, 如大逆、不敬、不孝、不道等,在秦汉法律中已经出 现,至北齐始形成“十条重罪”。《开皇律》在北齐 律的基础上“颇有损益”,进一步概括为“十恶之条 ”。有关“十恶”的规定,也为隋以后各朝代的封建 法典所沿用。  第三,肯定了官僚贵族的种种特权 。其中包括“八议”“减”“赎”和“官当”等制度 。《隋书?刑法志》:“其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第七以 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其品第九以上犯者听赎。”《 开皇律》还规定了各种刑罚的赎铜数:“笞十者铜一 斤,加至杖百则十斤。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则加 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矣。流一千里赎铜八十斤,每 等则加铜十斤,二千里则百斤矣。二死(即绞、斩) 皆赎铜百二十斤。”所谓“官当”,即以官品抵应* 之刑罚。“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 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 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隋书?刑法志》)。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官越 高,钱越多,特权也就越大。它充分表明了《开皇律 》的等级特权性质。  正因为《开皇律》对封建法 律进行了某些改革,所以就*能反映地主阶级的意志 和要求,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大业律》  《大业律》为隋炀帝杨广即位后 颁行。据《隋书?刑法志》:“炀帝即位,以高祖禁 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恶之条。”《刑法志》还 记载:“三年,新律成,凡五百条,为十八篇,诏施 行之,谓之《大业律》。”《大业律》是谁编撰的呢 ?《玉海?诏令》:“大业二年十月,*制大业律, 牛弘等造。”《隋书?刘炫传》:“炀帝即位,牛弘 引炫修律。”由以上记载可知,《大业律》是炀帝命 牛弘等人编撰,颁行于大业三年,其用刑较《开皇律 》有所减轻。  隋代除先后颁行《开皇律》和《大 业律》之外,还先后颁行了《开皇令》《大业令》各 三十卷。从《唐六典?刑部郎中令》注记《开皇令》 三十卷的篇名看,内容主要是职官、选举、俸禄、礼 仪和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大业令》篇目业已不存 ,其内容应与《开皇令》类似。  《开皇律》《大 业律》均颁行于文帝和炀帝即位初年,一般说,他们 当时对形势都还能保持比较冷静的头脑,正确总结历 史经验。不过,随着生产恢复,承平*久,在立法和 司法上曾经指导隋统治者的思想*益淡薄。文帝末年 ,便由“慎刑恤狱”变为“喜怒不恒”“用法益峻” 。甚至“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 发即死”,致使“天下懔懔”(《资治通鉴?隋纪二 》)。炀帝目睹文帝晚年法令严酷产生的种种弊病, 即位后曾减轻刑罚,但由于他骄横淫侈,赋敛无度, 不久便置法律于不顾,大兴法外用刑。  炀帝“敕 天下窃盗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在他的 支持下,“郡县官人又各专威福,生杀任情”。杨玄 感起兵后,竟施九族之诛,“其尤重者,行轘裂、枭 首之刑,或磔而射之,命公卿已下脔瞰其肉”(《隋 书?刑法志》)。隋炀帝的法外酷刑,不仅未能镇压 人民的反抗,而且大大激化了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加 速了隋王朝的覆灭。P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