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
作者简介
吕思勉(1884—1957),字诚之。生于江苏常州,12岁以后在父母师友的指导下读史书,16岁自学古史典籍。1905年起,先后在苏州东吴大学、江苏省立**师范等校任教。1926年起,任上海光华大学国文系、历史系教授兼系主任。抗战期间,归乡闭户著书。抗战胜利后,重返光华大学。1949年后,任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吕思勉先生是我国现代**的史学家,知识渊博,学术造诣高。在中国通史、断代史和各种专史领域都做出了独到的贡献,为后人的学习研究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与陈垣、陈寅恪、钱穆并称为“史学四大家”。著作宏富,有《白话本国史》《中国通史》等,于通史著述中颇有开创之功,影响深远,流传极广。
内容简介
第二章 族制 人是非团结不能生存的。当用何法团结呢?过去 的事情,己非我们所能尽知;将来的事情,又非我们 所能豫料。我们现在只能就我们所知道的,略加说述 而已。 在有史时期,血缘是人类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 人恒狃于其所见闻,遂以此为人类团结惟一的因素, 在过去都是如此,在将来也非如此不可了。其实人类 的团结,并非是专恃血缘的。极远之事且勿论,即上 章所说的以年龄分阶层之世,亦大率是分为老、壮、 幼三辈(间有分为四辈的,但以分做三辈为*普通。 《礼记·礼运》说:“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 所长”;《论语·雍也篇》说:“老者安之,朋友信 之,少者怀之”,亦都是分为三辈),而不再问其人 与人间的关系的。当此之时,哪有所谓夫妇、父子、 兄弟之伦呢?《礼记·礼运》说:大同之世,“人不 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左传》载富辰的话,也 说“大上以德抚民,其次亲亲,以相及也”(僖公二 十四年)。可见亲族关系,是后起的情形了。 人类愈进步,则其分化愈甚,而其组织的方法亦 愈多。于是有所谓血族团体。血族团体,其初必以女 子为中心。因为夫妇之伦未立,父不可知;即使可知 ,而父子的关系,亦不如母子之密之故。如上章所述 ,人类实在是社群动物,而非家庭动物,所以其聚居 ,并不限于两代。母及同母之人以外,又有母的母, 母的同母等。自己而下推,亦是如此。逐渐成为母系 氏族。每一个母系氏族,都有一个名称,是即所谓姓 。一姓总有一个始祖母的,如殷之简狄,周之姜螈即 是。简狄之子契,姜螈之子稷,都是无父而生的。因 为在传说中,此等始祖母,本来无夫之故。记载上又 说她俩都是帝喾之妃,一定是后来附会的(契、稷皆 无父而生,见《诗·玄鸟》、《生民》。《史记·殷 周本纪》所载,即是《诗》说。据陈乔枞《三家诗遗 说考》所考证,太史公是用鲁诗说的。姜嫄、简狄, 皆帝喾之妃,见《大戴礼记·帝系篇》。《史记.五 帝本纪》,亦用其说)。 女系氏族的权力,亦有时在男子手中(参看下章) ,此即所谓舅权制。此等权力,大抵兄弟相传,而不 以父子相继。因为兄弟是同氏族人,父子则异氏族之 故。我国商朝和春秋时的鲁国、吴国,都有兄弟相及 的遗迹(鲁自庄公以前,都一代传子,一代传弟,见 《史记.鲁世家》),这是由于东南一带,母系氏族 消灭较晚之故,已见上章。 由于生业的转变,财产和权力,都转入男子手中 ,婚姻非复男子入居女子的氏族,而为女子入居男子 的氏族(见上章)。于是组织亦以男为主,而母系氏族 ,遂变为父系氏族。商、周自契、稷以后,即奉契、 稷为始祖,便是这种转变的一件史实。 族之组织,是根据于血缘的。血缘之制既兴,人 类自将据亲等的远近,以别亲疏。一姓的人口渐繁, 又行外婚之制,则同姓的人,血缘不必亲,异姓的人 ,血缘或转相接近。所谓族与姓,遂不得不分化为两 种组织。族制,我们所知道的,是周代的九族:(一) 父姓五服以内。(二)姑母和他的儿子。(三)姊妹和他 的儿子。(四)女儿和他的儿子。是为父族四。(五)母 的父姓,即现在所谓外家。(六)母的母姓,即母亲的 外家。(七)母的姊妹和她们的儿子。是为母族三;( 八)妻之父姓。(九)妻之母姓。是为妻族二。这是汉 代今文家之说,见于《五经异义》(《诗·葛藟疏》 引),《白虎通·宗族篇》同。古文家说,以上自高 祖,下至玄孙为九族,此乃秦汉时制,其事较晚,不 如今文家所说之古了。然《白虎通义》又载或说,谓 尧时父母妻之族各三,周贬妻族以附父族,则今文家 所说,亦已非极古之制。《白虎通义》此段,文有脱 误,尧时之九族,无从知其详。然观下文引《诗》“ 邢侯之姨”,则其中该有妻之姊妹。总而言之:族制 是随时改变的,然总是血缘上相近的人,和后世称父 之同姓为族人,混同姓与同族为一不同,则是周以前 所同的。九族中人,都是有服的。其无服的,则谓之 *(《礼记·奔丧》郑《注》),是为父*,母*,妻 *。 同姓的人,因人口众多,血缘渐见疏远,其团结 ,是否因此就松懈了呢?不。所谓九族者,除父姓外 ,血缘上虽然亲近,却不是**的。同姓则虽疏远而 仍**,所以生活共同,利害亦共同。在**之时, 固有其紧密的组织;即到人口多了,不能不分居,而 彼此之间,仍有一定的联结,此即所谓宗法。宗法和 古代的社会组织,有极大的关系。今略述其制如下: (一)凡同宗的人,都同奉一个始祖(均系此始祖 之后)。 (二)始祖的嫡长子,为大宗宗子。自此以后,嫡 长子代代承袭,为大宗宗子。凡始祖的后人,都要尊 奉他,*他的治理。穷困的却亦可以*他的救济。大 宗宗子和族人的关系,是不论亲疏远近,永远如此的 ,是谓大宗“百世不迁”。 (三)始祖之众子(嫡长予以外之子),皆别为小宗 宗子。其嫡长子为继祢小宗。继祢小宗的嫡长子为继 祖小宗。继祖小宗的嫡长子为继曾祖小宗。继曾祖小 宗的嫡长子为继高祖小宗。继祢小宗,亲兄弟宗事他 (*他治理,亦*他救济)。继祖小宗,从兄弟宗事他 。继曾祖小宗,再从兄弟宗事他。继高祖小宗,三从 兄弟宗事他。至四从兄弟,则与继六世祖之小宗宗子 ,亲尽无服,不再宗事他。是为小宗“五世则迁”。 (以一人之身论,当宗事与我同高、曾、祖、考四代 的小宗宗子及大宗宗子。故曰:“小宗四,与大宗凡 五。”) P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