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思勉中国通史(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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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婚姻 《易经》的《序卦传》说:“有天地,然后有万 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 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 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他们以为隆古的社会, 亦像后世一般,以一夫一妇为基本,成立一个家庭, 由此互相联结,成为更大的组织。此等推想,确乎和 我们根据后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 。所以几千年来,会奉为不刊之典。然而事实是否如 此,却大是一个疑问了。 自有历史以来,不过几千年,社会的情形,却已 大有改变了。设使我们把历史抹杀了,根据现在的情 形,去臆测周、秦、汉、魏、唐、宋时的状况,那给 研究过历史的人听了,一定是一场大笑话。何况邃古 之事,去今业已几万年几十万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 ,而妄以己意推测,其结果,必将以为自古至今,不 过如此,实系因缘起灭的现象,都将认为天经地义, 不可变更。这就将发生许多无谓的争执,不必要的保 守,而进化的前途被其阻碍了。所以近几十年来,史 前史的发见,实在是学术上的一个大进步。而其在社 会组织方面,影响尤大。 据近代社会学家所研究:人类男女之间,本来是 没有什么禁例的。其后社会渐有组织,依年龄的长幼 ,分别辈行。当此之时,同辈行之男女,可以为婚, 异辈行则否。更进,乃于亲族之间,加以限制。最初 是施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后来渐次扩充至凡同母系 的兄弟姊妹,都不准为婚,就成所谓氏族了。此时异 氏族之间,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为 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为此一群之男 之妻,绝无所谓个别的夫妇。其后禁例愈繁,不许相 婚之人愈多。于是一个男子,有一个正妻;一个女子 ,有一个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许与其他的男女 发生关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关系尚极疏松。更 进,则夫妻必须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关系 更为永久,遂渐成后世的家庭了。所以人类的婚姻, 是以全无禁例始,逐渐发生加繁其禁例,即缩小其通 婚的范围,而成为今日的形态的。以一夫一妻的家庭 ,为元始的男女关系,实属错误。 主张一夫一妻的家庭,为男女元始关系的形态的 ,不过说:人类是从猿猴进化而来的,猿猴已有家庭 ,何况人类?然谓猿猴均有家庭,其观察本不正确( 详见李安宅译《两性社会学》附录《近代人类学与阶 级心理》第四节,商务印书馆本)。即舍此勿论,猿 猴也是人类祖先的旁支,而非其正系。据生物学家之 说,动物的聚居,有两种形式:一如猫虎等,雌雄同 居,以传种之时为限,幼儿成长,即与父母分离,是 为家庭动物。一如犬马等,其聚居除传种外,兼以互 相保卫为目的,历时可以甚久,为数可以甚多,是为 社群动物。人类无爪牙齿角以自卫,倘使其聚居亦以 家庭为限,在隆古之世,断乎无以自存,而且语言也 必不会发达。所以元始人类的状况,我们虽不得而知 ,,其为社群而非家庭,则殆无疑义。猿类的进化不 如人类,以生物界的趋势论,实渐走上衰亡之路,‘ 怕正以其群居本能,不如人类之故。而反说人类的邃 初,必与猿猴一样,实未免武断偏见了。何况人类的 性质,如妒忌及性的羞耻等,均非先天所固有(此观 小孩便可知。动物两性聚居,只有一夫一妻,一夫多 妻两种形式,人类独有一妻多夫,尤妒忌非先天性质 之明证),母爱亦非专施诸子女等,足以证明其非家 庭动物的,还很多呢。 现代的家庭,与其说是原于人的本性,倒不如说 是原于生活情形(道德不道德的观念,根于习惯;习 惯原于生活)。据社会学家所考究:在先史时期,游 猎的阶级极为普遍。游猎之民,都是喜欢掠夺的,而 其时可供掠夺之物极少,女子遂成为掠夺的目的。其 后虑遭报复,往往掠夺之后,遗留物件,以为交换。 此时的掠夺,实已渐成为贸易。女子亦为交换品之一 。是为掠夺的变相,亦开卖买的远源。掠夺来的女子 ,是和部族中固有的女子地位不同的。她是掠夺她的 人的奴隶,须负担一切劳役。此既足以鼓励男子,使 之从事于掠夺,又婚姻之禁例渐多,本部族中的女子 ,可以匹合者渐少,亦益迫令男子从事于向外掠夺。 所以家庭的起源,是由于女子的奴役,而其需要,则 是立在两性分工的经济原因上的。与满足性欲,实无 多大关系。 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