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道路与目标(精)/历史的足音改革开放40年研究文库

中国改革--道路与目标(精)/历史的足音改革开放40年研究文库
作者: 范恒山
出版社: 中国言实
原售价: 2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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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7129745

作者简介

范恒山(1957—),湖北天门人,先后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综合规划与试点司副司长,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综合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地区经济司司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办公室副主任。长期从事经济发展改革理论与政策研究。参与了党的多次中央全会文件、多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文件、多次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起草。主持了众多的发展改革重要文件、规划、方案的研究起草。主持了上百个国家区域发展文件、规划、方案的研究起草。学术研究领域广泛,出版专著、译著、主编著作30 余部,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一些作品获国家图书奖等重要奖项。为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多所国内著名高校兼职教授,受聘担任许多省市政府经济顾问,受邀担任一些学术团体荣誉职务。学术事迹为《世界名人录》《中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评传》《中国百名经济学家理论贡献精要》等收录介绍。

内容简介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问题探讨 ① (1983年9月) 现阶段我国劳动制度,同经济体制的其他方面一样,也由国家全部 揽起来,统包统配:劳动指标由上面下达,人员由上面选定和分配。一 俟录用,职工就持有了“护身符”,端起了“铁饭碗”,吃起了“大锅 饭”。干好干坏没关系,生老死葬有保障。这种劳动制度,能够保证劳 动者就业的计划性和一定范围内的完全性,有利于国家对就业水平的控 制,并保障了劳动者劳动的权利,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作用。但同时 也表现了很多的弊病:一是企业不能按实际需要(这包括技术上和数量 上的要求)择优录用劳动力,劳动者学用脱节,进入企业的劳动者和能 进入生产过程的劳动者在量上差距很大,形成了人才缺乏与人才积压并 存的局面。二是就业劳动者在政治思想上、专业技术上、身体素质上没 有严格的标准,往往是“大概性”招工,这为某些机关和个人开后门提 供了可能,以致滥竽充数,劳动力素质不高。三是国营企业职工不愁生 计,坐享其成,不利于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加之固定工资制,使企业 利益同劳动者利益无关,这样,生产者和生产资料不能在最优状态下组 织起来,影响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四是劳动者没有一定的选择劳动职 业的自由,劳动力容易老化、惰性化。总之,这种劳动制度影响了技术 的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导致生产效益增长的缓慢。随着经济 体制改革的前进步伐,许多国营企业借鉴农村改革的经验,实行了定额 管理,招收“合同工”。从现有的实践看,其效果是积极的。但这种合 同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它同与之签订合同的企业是什么关系?国营企业应否采用劳动合同制?本文打算就这些问题谈谈看法。 一、关于合同工的性质 劳动合同制并不是今天才有的。事实上它存在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各个时期。只是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临时工的形式出现的较多;二是以非文书形式的口头合同或非正式的文书合同较多;三是形成合同关系的双方都具有很大灵活性。企业采用合同工的原因,或者是由于它正处在紧张的生产关头,急需人手,而新增劳动力一时又拨不下来时;或者出于企业人虽多,但顶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少时;或者需要一些人处理那些不宜用正式工来处理的事情等等。这类形式的合同工,在目前许多企业中仍然大量存在。但本文要分析的合同工,是指那些和企业签订了生产合同,其中规定了就业期限,就业办法,及他对国家、企业应尽的义务和本人应享受的权利的人。这种人不同于现在国家企业中的固定工。 合同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这是我们研究国营企业是否应实行合同工制的关键。要说明这点,应先搞清社会主义制度下合同工的一些特点。 我们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已经成为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的主人,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形成利益的一体化。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支配、使用着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取得的成果按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在这种生产过程中,以固定工形式出现的劳动者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他和生产资料实现了直接的结合;占有、支配和使用权得到了统一;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二是他始终处在生产过程中,劳动权利有了保障。三是按劳分配是他取得消费品的原则。 那么,由固定工变为合同工,上述特点会发生变化吗?会的。但它在合同工处于生产过程内部是看不出来的。因为这时,他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之下,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成果仍归劳动者所有。这些都是显然的。但我们应从他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总体活动来把握他,显然他具有下面的特点:一是他总是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下,但并不总是处于直接的生产过程之中。二是由上一点决定他在生产过程内外的地位和作用会有明显的改变:他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成员,仍然是社会生产资料的主人,但这时已经失去了长期直接使用的权力;他的劳动有社会性的一面,也有了明显的私人性的一面。他拥有它,但处于闲置状态时,不会发生作用,当然也谈不上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消费品。 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既然劳动者在合同制下有这些变化,他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工人是否相同?回答是否定的。从表面上看似乎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他和企业签订合约,无异于资本家对工人劳动力的一定时期的购买;一旦合同解除,它同雇佣工人被排斥出劳动过程之外一样,处于失业状态;他在履行合同中,付出劳动,取得报酬,就像雇佣工人出卖商品,取得工资一样。实际上,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同工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工人具有本质的不同。最关键之处在于,合同工不是在为与其利益相背离的资本家做事,而是在为从根本上说与其利益相一致的社会主义企业做工,他不是处于资本关系的强制之下。因而,不论是否处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之中,他仍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主人。有些人甚至直接拥有某些生产资料(如个体所有者做合同工),他不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一旦进入直接的生产过程,他可以直接参与这一过程的指挥与管理,生产过程服从他们的意志,而不像雇佣工人受资本关系的强制,服从资本家的意志去劳动;劳动的结果归他所有,他的报酬并不以其维持劳动力本身的价值为限,更不会低于他的价值,他为国家创造的纯收入即剩余产品价值,也是他的未来收入,而不是为哪一个人或哪一个集团所占有。因而,这里不体现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那种剥削关系,在企业,他既是主人,又是劳动者。所以,合同工尽管和企业签订了合同,但合同不是出卖劳动力,而是劳动力的实现。因为劳动的私人性,这是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有主宰它的自由;而因为劳动的社会性,所以劳动者一旦加入生产过程,便是对闲置劳动力的运用。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可能并不处于直接的生产过程中,这可以说成是失业。但这种失业具有暂时性,并且由于他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有着基本生存资料的保障和其他就业途径。合同工虽拿工资,但它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按劳动力的劳动的质和量所取得的报酬。这里面有某种不平等,但不存在剥削。 综上所述,合同工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一种新形式的劳动者。他在本质上仍同于固定工,却不同于资本主义的雇佣工人。企业和劳动合同工之间的关系不是雇王和雇佣劳动者间的剥削强制关系。合同工就是企业的主人,他们的利益是一致的。 本书系列入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十三五”规划的《历史的足音——改革开放40年研究文库》系列丛书之一,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具有理论性、实践性和重要的史料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