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外国主权豁免理论与实践](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20112/10/20220112104035589.jpg)
出版社: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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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1571489
第一章《外国主权豁免法》的由来、基本问 题及与相关规则的关系 美国长期以来一直实施绝对豁免原则,直至 1952年美国国务院发出《泰特公函》(Tate letter),转而采纳限制豁免原则,主张外国 国家的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或统治权行为享有豁 免,外国国家的私法行为或商业行为不享有豁免 。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首次以成文立 法的形式调整国家豁免这一敏感复杂的政治、法 律领域。 《外国主权豁免法》原则上推定外国国家享 有豁免,又在具体规则上规定外国不得享有豁免 的情形,还规定送达等具体规则。《外国主权豁 免法》已成为起诉外国国家的唯一依据,且具有 溯及力,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发生的事件。 国家豁免既是国内法规范调整的领域,更是 国际法规范调整的领域。美国虽然经常主张其基 于礼让授予外国国家以豁免,但美国并未完全无 视国际法。在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与《外国主权 豁免法》不一致时,美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美 国认为《外国主权豁免法》已体现国际习惯法, 故在国家豁免领域一般不适用国际习惯法。中美 两国目前并未签订授予中国绝对豁免的条约,美 国并未认定绝对豁免构成国际习惯法,故中国在 美国诉讼时固然可以援引国家豁免的国际习惯法 ,但在必要时可以援引《外国主权豁免法》提出 抗辩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节 美国国家豁免原则的演变 美国的司法和立法实践对国家豁免原则和规 则的演进影响甚大。早期,美国通过司法判例确 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美国的绝对豁免,但随着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欧洲国家限制外国国家 在商事交易中的国家豁免,美国国务院1952年声 明美国政府也将采取限制豁免立场。鉴于实践中 由美国国务院决定是否授予外国豁免存在一些问 题,在美国国务院、司法部等各界推动下,美国 1976年通过《外国主权豁免法》,将限制豁免的 规则法典化。 一、从“交易号”案到《泰特公函》前的绝 对豁免 美国历史上采纳绝对豁免原则,既受其国内 主权豁免制度的影响,也受国际法的影响。在其 国内主权豁免上,美国采纳各州主权豁免原则, 禁止法院受理以一州为被告的民事诉讼。《美国 宪法》第十一修正案规定,合众国司法权的范围 ,不得被解释为包括由他州或外国公民或臣民依 普通法或衡平法对合众国任何一州提起的任何诉 讼。在国际法上,17、18世纪各国普遍认为应授 予外国以绝对豁免权。 自“交易号”案(The Schoon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