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贫困(法国的社会问题1789-1848)(精)
作者简介
乔凡娜·普洛卡奇 意大利米兰大学社会与政治学系荣休教授。长年在社会史方向进行耕耘,其对贫困问题的探讨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其主要作品包括《从屈服到起义:大战中民众的思想和行为》《大战中的意大利士兵和俘虏》《战争-福利:国家干预和公民权》等。
内容简介
1.“地球上的强者” 财政总监杜尔哥的改革昙花一现,但改革的必要性似乎却并未消失。在18世纪,孟德斯鸠、重农学派与卢梭代表的社会思想坚持推动慈善的世俗化。不过,只有在1789年大革命实现了与过去的彻底决裂以后,人们才重启慈善的世俗化进程。大革命在济贫问题上取得的制度成果延续了旧制度末年的改革运动。前文已经指出,旧制度的改革运动实际上已经打破了与社会变迁背道而驰的乞丐政策的融贯性。 1790年初,制宪议会颁布法令,创建了由拉罗什富科·利昂库尔(La Rochefoucauld-Liancourt)领导的反乞讨委员会(Comité de mendicité)。1791年1月21日的宪法宣称,人们应当整体性地解决贫困问题,刻不容缓地研究消灭贫困的手段。这体现了一种普遍的信念:如果要有效地干预贫困,不仅应当把它理解为一个尚不为人理解的现象,还应当将之视作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政治问题。在消除贫困的迫切性问题上,人们的看法如出一辙。事实上,所有的革命派别都特别关注救助贫困的政策,因为它 不但是各种策略的交锋场所,也是政治协商的重要领域。 所以,立法议会在1791年10月14日、国民公会在1792年10月20日分别成立的公共救助委员会,重新启用了利昂库尔向制宪议会提交的工作草案。在此期间,国民议会内部各个政治派别的力量关系出现了戏剧性变化,议会的主导力量由吉伦特派变成了雅各宾派。政治形势的风云变化不可能不影响到救助贫困的方针政策。有人指出,制宪议会的立场更具哲学意涵,立法议会的立场偏向技术层面,而国民公会的立场最为激进。事实上,前后相承的三个委员会在贫穷问题上保持了一种惊人的延续性:它们对贫困作出了相同的政治解读,都相信贫困问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都赞成救助的世俗化和国家化。有鉴于此,卡米耶·布洛赫概括道,制宪议会勾勒总体方案,而国民公会负责具体实施。1791年宪法规定要创建一个负责抚养弃婴,给壮年穷人提供工作的救助机构;1793年3月法令奠定了公共救助的基础;共和二年(1794年)葡月24日法令试图消灭乞讨;共和二年花月22日法令确立了济贫登记簿制度;共和二年穑月23日法令确立了救助的国家化原则,并规定出售济贫院的财产,等等。这一系列的法律法令皆是为了实施制宪议会的总体方案。 我们之所以将三个委员会的法令视为一个整体,乃是因为它们都是革命救助政策的工具。况且,早在大革命前夕,革命救助政策的基础已初具雏形。亨利·古耶(Henry Gouhier)在其考察实证主义渊源的经典著作里,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在政治形势波谲云诡之际,三个委员会为共和主义的救助政策建构了前提和一般原则。第三共和国的公共救济署署长亨利·莫诺(Henry Monod)高度评价了它们的贡献。毋庸讳言,各个委员会的内部存在冲突,其工作也不无分歧。对于理解大革命的历史而言,这些冲突也非常重要。但是,笔者无意于在此重构它们的历史,而是要考察何种贫穷观念支配着这些委员会的工作。 在大革命期间,存在两种大相径庭的策略:一种信任社会的自然秩序,另一种则希望实现个人的道德再生,抵制社会状态的腐化影响。这两种策略存在严重冲突,并深刻影响了大革命的进程。但是,在贫困问题及其解决方式上,它们的理解却是大同小异的。我们已经知道,大革命从启蒙运动的改良主义承继的贫困观念把有用劳动的概念作为核心。无论是在鼓吹人类无限完善的实证主义进步观念里,还是在卢梭传统的个人道德再生观念里,有用劳动的概念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位置。两种策略尽管大相径庭,但都相信通过推广劳动制度,可以消灭贫困。对它们而言,劳动的价值至关重要。 总体而言,三个委员会的工作体现了代议制政府面对贫困的早期政策。自从代议制政府草创以来,立法者就必须回应穷人的关切,兑现他们拥有的某种债权,因为在危急时刻,他们参加并挽救了革命,所以有权获得一些好处。但穷人们认为,它们无法直接从革命如火如荼展开的反特权运动中获益。制宪议会的反乞讨委员会在解决贫困问题时,似乎只是从乞讨的角度思考,将之等同于旧制度制造的社会苦难。它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消灭新社会的贫困,乃是因为它深信,在创建法律平等、劳动自由的新制度以后,(“经济治理”曾经予以猛烈抨击的)乞讨与旧制度的亲缘关系也将不可避免地走向消亡。不过,反乞讨委员会以及随后的两个公共救助委员会应当构建新的贫困政策,将之立足于“经济治理”的分析,并与代议制政府的诉求挂钩。 “经济治理”已经指出,穷人应当在劳动制度里占据一席之地。后革命的议会也赞同它的主要论断。此外,“经济治理”的乐观主义在各个委员会里得到了强化,因为它们都相信革命已经终结了旧制度的政治专制和经济惰性。贫困不再被理解为某些乞丐的个体命运;贫困的根源存在于社会,由坏政府造成;它的消亡标志着良好法律的诞生。“这种可怕的麻风病折磨着我们的社会,但它并不是乞丐们的罪过,而是源于立法者的罪恶。由于政府的错误与邪恶,它得到了延续。所以,在所有人权得到彰显的共和国里,仅凭法律的智慧,便可消灭乞讨。” 三个委员会将“经济治理”对贫穷的分析转化为公共的救助制度。它们的贡献主要体现在预算领域和法律领域。它们反对慈善资源的碎片化,希望把救助的收入和开支纳入国家预算。为此,它们主张取缔在旧制度末年占据主导地位、深受宗教影响的私人慈善,将济贫院的财产收归国有,并创建国家救助基金。同时,它们还希望颁布一项新的救助法律,把对贫穷的分析融入法律思考;权利将否认宗教色彩浓厚的私人慈善;同样,劳动也将谴责乞讨。三个委员会按照新的观念秩序,确立了公共救助整体方案的基本原则。 第一项原则:救助是一种国家服务。救助是“一种不可侵犯、神圣的债权” (Une dette inviolable et sacrée),它与赤贫者的权利相辅相成,因为“一切人都拥有生存权”。1这是一项核心的原则,它支配着三个委员会的工作,体现了它们的基本方针——“救助处于各个年龄段、各种状况中的穷人是国家最神圣的义务之一”。如果说贫困是“政府的错误”,那么消灭贫困也就变成了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新宪法既要承认社会消灭贫困的义务,也要承认穷人获得救助的权利,否则它“将是不完美的”。“无论在任何地方,只要有一个阶级缺乏生计,那么它必定存在违反人权的行为,社会平衡也必定遭到了破坏。”所以,公共利益与“人类要求英明政府把减少贫穷置于首要义务的庄严呼声”并行不悖。 由此可见,革命的救助迥然有别于旧制度的慈善。慈善提供的救助总是意外的、偶然的与任意的;施舍固然重要,但并不符合正义,听凭个人关系的偶然总是难以满足总体的诉求。在旧制度,乞丐被抛弃在社会的边缘,无人关心他们的命运;他们也因此变成了“政府的敌人”,持续威胁它们的存在。 新社会应当像保护财产权那样保护穷人,把他们看作自己的成员,将他们的权利写入法律,并引导他们服从法律。唯有如此,它才能让穷人把自己的命运和对制度的保护联系起来。“人们曾经只给穷人提供慈善,却从不宣传穷人对社会的权利和社会对穷人的权利。”从此以后,对穷人的救助植根于穷人与社会之间的互惠性:作为交换,社会应当要求受助者遵守某些义务,因为“团结并不是慈善”。救助也不再是一种“不假思索的情感”,而变成了一种义务,甚至“它就是正义”。所以,救助应当接受“深思熟虑的政策”的指引,而不能由某些善人领导,因为它的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 第二项原则:贫困取决于劳动,毋宁说,它是由劳动的匮乏造成的。“人之所以变得贫穷,并不是因为他一贫如洗,而是因为他无所事事”;所以,提供劳动是唯一正当的救助形式。劳动既是造成贫困的唯一原因,也是消除贫困的唯一手段。劳动的此种独特属性,可以同时满足多种诉求。首先,三个委员会强调要把救助组织建立在精确的规则之上,而劳动可以简化对贫困及其解决方案的分析。只要把它们与某种产品的供求关系挂钩,劳动便能给救助措施的统一化提供标准。而且,劳动还会催生一些道德利益,因为它反对金钱援助,主张间接救助,只提供工作,从而使受助者也能积极地介入减少贫穷的过程。借此,人们能够区分真实需求与乞讨行为,前者是由于失业而造成的赤贫状态,而后者是懒惰的结果,应当予以镇压。作为一种救助形式,劳动不仅打击好吃懒惰者,而且它也是救助的对立面。 “如果一种慈善轻虑浅谋,不管有没有劳动,都提供工资,那么它就是在助长懒惰之风,毁灭进取之心,并导致国家陷入贫穷。”因为劳动是满足需求的唯一途径,所以它能够让懒惰与拒绝劳动的人产生内疚甚至负罪感。最后,劳动还有一大优点,就是能够在贫困的社会关系里,引入昔日慈善活动完全缺乏的一种互惠性:“如果有人可以对社会说‘请养活我’,那么反过来,社会也同样有权向他说‘请给我劳动’。” 在三个委员会看来,关键是要利用劳动,规范穷人与社会之间的互惠性,因为唯有它才能够给赤贫者提供进入城邦的权利。在过去,慈善对赤贫置若罔闻;如今,社会应当抛弃漠不关心的立场,重新在财富与贫困之间建立一种交换。唯有如此,贫困才有可能融入社会规则。如果借助劳动制度,贫困在社会规则中拥有了一种地位,那么它就应当承认与此密不可分的义务体系。事实上,劳动构成了重要的组织原则,它能够确保社会互助制度服从普遍利益,并协调个体道德与集体道德。总之,借助劳动,新社会不仅希望减少赤贫者的苦难,也希望提供一把道德的标尺,把他们塑造成整全的公民:“通过强加劳动的必要性,你们将引导他们变成有用的、有德的公民,因为你们在他们与社会之间建立了一种相互义务。”对委员会的成员们而言,劳动是消灭贫穷的最重要手段。 为此,人们应当提供劳动;唯有如此,对乞讨的道德谴责才能产生效果。但是,用国家债务的概念把救助观念与以劳动调控为基础的救助政策挂钩,却会催生许多新问题。从一开始,委员会的成员们就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第一,与劳动相关的问题。如果劳动是解决贫困的唯一手段,那么社会救助就意味着社会需要组织劳动。这必然会对劳动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这必然要求消灭昔日的束缚。然而,劳动市场的自由化很快暴露了自身的局限,因为它根本无法提供既充足而又稳定的就业。所以,国家必须介入劳动市场,通过创造额外的就业机会,或者通过改变劳动的布局,保障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工作。但是,这又会破坏自由的供求关系定律。总之,国家变成了一个经济行动者,违背了自由经济要求它恪守的中立原则。在私人市场里随机的自由劳动和国家主导的“更温和”、更有保障的劳动之间,出现了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此外,区分两种劳动的工资标准也不完善。何况,“在应当避免的各种困难中,工资差别只是一个很小的障碍;对普通人而言,懒散、独立和每天的快乐生活可能更有吸引力”。因此,社会提供劳动的做法最终会助长懒惰之风,导致个人丧失进取之心,进而减少劳动的约束力,以及人们期望从中获得的道德效果。 第二,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如果宪法承认穷人有权获得救助,而救助又等同于劳动,那么劳动就会变成一种个人权利,它将属于社会契约的范畴,并会限制国家的主权。肯定劳动权利,也会导致人们无法在贫困现象里甄别哪些穷人值得国家的帮助,而哪些人又不值得它的救助。更糟糕的是,这还有可能违背三个委员会不得触碰的另一项神圣原则——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1789年摧毁了封建特权,开辟了“所有权的时代”。新时代的本质首先在于确立所有权的绝对属性,强调它远不只是人与人之间订立的一份契约。人们应当给所有权的各种权利构建法律基础,使之变得持久、自然且不可侵犯。建立在自然之上的所有权只能是一个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而从事劳动的结果,并且只能通过劳动来维持。因此,劳动并不必然导致财产的集中。在反对特权的斗争中,财产权与劳动一度结成了同盟,但它们很快又出现了矛盾和冲突。即便如此,劳动创造财产权的观念还是让财富自此以后变得正当与不可侵犯,一切再分配的政策都不能贬损它。这种所有权理论要求国家在捍卫公共利益时,必须遵守“自然”的束缚。换言之,它要求国家依据不可或缺的权威进行管理。相反,如果承认一贫如洗的人拥有劳动保障权,那么意味着国家需要扮演另一种角色,即强制征收赋税,履行再分配的职能。罗伯特·卡斯特尔指出,这种矛盾可以解释革命的救助理论为何难以付诸实施。国家将不得不承担给失业者提供工作的责任,否则它注定无法履行义务。 卡米耶·布洛赫指出,有鉴于此,三个委员会主张区分救助政策和劳动政策,建议国民议会不要承认劳动保障权的原则。在为赤贫者创造救济权利时,它们仅限于保证健全的穷人可以自由进入劳动市场。唯有在极端的情况下,社会才给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劳动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所有人的义务。政府没有义务提供工作,它只能间接地干预,“一般性地影响”劳动市场:“它应当扮演劳动的助推器,但只能意会,不可言传。”三个委员会拒绝把国家救助的道德义务解释为契约性的义务,拒绝把劳动变为个人权利。 然而,1793年宪法却把“劳动保障权”写入了人权宣言。1793年宪法是吉伦特派与山岳派的政治斗争日趋白热化的产物,深刻体现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妥协。雅各宾派的影响可以部分地解释1793年宪法为何要抛弃各委员会的踌躇。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1793年《人权宣言》回应了反乞讨委员会的意愿,后者在三年前就确立了“生存权”。由于劳动被看作谋生的唯一手段,所以生存权意味着一种“劳动保障权”,所以国家不能无视劳动保障权隐含的义务。鉴于反乞讨委员会的政策的隐藏内涵,莱昂·拉勒芒(Léon Lallemand)批评它发明了合法的救助形式。不过,他承认此举也推动了私人慈善事业的复兴。三个委员会制造的断裂并不是由于雅各宾派对1793年《人权宣言》施加的影响,毋宁说,它植根于革命救助学说的原则。根据这些原则,法律和国家将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 如果说社会组织陷入紊乱,造成了劳动资料短缺的局面,并由此制造了贫困,那么穷人就变成了社会的债权人。于是乎,消灭贫困变成了应当完善自身组织的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所以,通过“更好地组织城邦”来消灭贫困,关乎社会的普遍福祉。正如前文所示,此种观念肇始于“经济治理”。重农学派希望建立新的政治秩序,使个体利益促进普遍利益成为可能;重农学派的希望与普遍利益优先的观念并行不悖,而普遍利益优先的观念恰恰也是实证主义和卢梭的道德再生理念共同坚持的立场。救助观念变成了国家主义膨胀的第一推动力。由此可见,国家主义并不只是雅各宾主义的产物。卡巴尼斯表示:“政府的当务之急是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消灭贫困的根源;给健全的穷人提供工作,给可怜的儿童、老人和病人提供庇护所;消除令人痛恨的乞讨。[……]他们的安全和安宁要求政府立即采取行动。”救助政策是真正实现“公共福祉”的首要手段: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继承了救助的财产,另一方面也因为它继承了救助的责任,所以救助应当遵守责任伦理,甚至应当变成新的“国家宗教”。 社会伦理的本质在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它把劳动变成了整合的原则,用于整合身无分文、只能依靠身体与社会进行交换,否则将被排斥在法律之外的人。这也是卡巴尼斯在《论济贫院》里明确表达的立场。他把劳动视为消除贫困的唯一手段,“唯有在劳动里,才存在互惠性的交换;劳动不会扰乱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关系,不会让一个人任由另一个人摆布”。 交换形成权利。“劳动保障权”不仅把劳动变成了人与人的交换对象,而且还将之变成了原始契约的要素,变成了国家义务的对象。由于不得不履行救助的“民族责任”,国家也增加了穷人对国民代表的期望。此外,贫困源于坏政府的观念固然可以让新政府把贫困的政治责任归咎于旧制度,但也强化了新社会消灭贫困的责任。有人批判说:“国家让赤贫阶级相信政府应当解除其生存的后顾之忧,应当免除他们从事劳动的必要性,乃是一种危险的观念。它有可能产生异常严重的后果。”然而,要避免三个委员会构建的救助政策走向巴雷尔在其著名的共和二年(1794年)花月22日演说里所表达的后果,却也并非易事。巴雷尔如是表示:“穷人是地球上的强者;他们有权以主人的身份,对漠视自己的政府发话。这些原则是腐败政府的敌人;如果你们任由政府腐化,它们将推翻你们的政府。” 贫困究竟是源于自身,还是应该归罪于社会? 人类,是否能摆脱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