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
作者: (美)萨伯|译者:陈福勇//张世泰
出版社: 三联书店
原售价: 18.00
折扣价: 13.92
折扣购买: 洞穴奇案
ISBN: 9787108031518

作者简介

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Denaccessl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内容简介

杜德利案 在杜德利和斯蒂芬案中,澳大利亚游船木犀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 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 物只有两个芜菁罐头。四人中,杜德利是船长,斯蒂芬是助手,布鲁克斯 是一个能干的船员,帕克是见习船员。帕克只有十七岁,很快就成为四个 人中状况最差、最虚弱的人。四个船员以一个芜菁罐头维持了两天,在随 后的两天只能靠雨水度日,直到他们抓住一只海龟。那天他们吃了第二个 罐头,也许想着他们还可以再抓一只海龟。 一周后,他们吃光了海龟身上所有能吃的东西,但仍然看不到获救的 希望,也没能找到其他食物。船员们的嘴唇和舌头因为脱水而发黑,腿脚 肿胀,浑身布满溃烂的伤口,并且开始喝自己的尿。帕克喝了海水,这在 水手看来无异于饮鸩止渴。 在第十九天,杜德利提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谁该被杀掉作 为其他人的食物。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在犹豫,计划暂时被搁在一边。 后来,杜德利自信地对斯蒂芬说,无论如何帕克会先死,因为他身体状况 已经很差而且没有家人。那还等什么呢?斯蒂芬被说服了。杜德利随后杀 了帕克,三个人靠帕克的尸体度日。一艘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在从智利的 蓬图阿雷纳斯去德国汉堡途中把他们救起时,他们已经连续四天以尸体为 食并吃掉了大半。在返航途中,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 ,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谋杀罪被逮捕收监。 英国的内政大臣哈考特爵士咨询了总检察长、副检察长和王室官员之 后,批准起诉三名船员谋杀,但是法尔茅各斯的公众全部支持被告。因为 担心出现宣告无罪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这意味着陪审 团只是认定事实,不用对该事实是否构成谋杀罪做最后的裁决(这一安排使 法庭即使在陪审团同情被告的情况下也可能判被告有罪)。根据陪审团认定 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谋杀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被告被判 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提出赦免建议的正是支持起诉的哈 考特爵士。 若想更详细地了解上述案例,请参阅辛普森(A.W.Brian Simpson)在《 同类相食与普通法》(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一书中引人入胜而又细 致入微的描述。而对该故事更加简练,也更戏剧化的复述则可以查阅卡兹 (Leo Katz)关于刑法的一本很好的著作——《不良行为与犯罪心理》(芝加 哥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司法意见的摘要经常可以从英美法学院使用的案 例书中找到。 真实案例基础上的虚构案 人们可以轻易看出富勒从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陷入绝境、抽 签、人吃人、公众的同情、夹杂着复杂政治因素的追诉、紧急避难的抗辩 、陪审团的有罪宣告、赦免的可能。甚至在细节上,比如杜德利、斯蒂芬 案中陪审团的特殊判决,都在富勒的案例中再次出现。然而,这些可资借 鉴的因素,最多只是减轻了富勒的创造成分,他把事故从大海中移到纽卡 斯国的山洞里,这既使管辖权问题尖锐化,又使非常重要的无线电通讯这 一因素成为可能。他增加了无线电通信所传递的医生、工程专家的意见。 这让洞穴探险者通过可信赖的资讯确切知道获救之前将会饿死,而不仅仅 是惊恐地猜测。他增加探险者富有先见之明的安排,即要求洞穴探险组织 在他们未能于特定时间返回时予以救援。他增加了威特莫尔意见的复杂反 复:一开始同意加入死亡协定,接着撤回允诺,后来又认可其他人代他投 掷骰子的公平性。他增加了纽卡斯国内战与社会契约的历史,谋杀罪的法 定死刑,创造了自我防卫例外的古代司法行为以及其他许多细节,包括每 个法官针对其地位和意义做出不同判断的少量司法判例。 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如果认为富勒调整了事实以致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的理由旗鼓相当, 那就过于简单化地理解他的独具匠心了。果真如此,那么尽职的法官将无 法做出判断,或只能通过向另一方意见做出重大让步,才能做出自己极不 确定的裁决。相反,富勒通过精巧地裁剪事实,既给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 去判决无罪,又给另一些法官很好的理由去判决有罪。这两种类型的大部 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并且不平衡之处应该依他们的方式来解读 。如果最终判决有罪和判决无罪的票数一样多,那主要是由于高级法院中 的法哲学平衡而不是事实平衡所导致的。优秀的法官们具有不同的哲学思 想。富勒巧妙地裁剪事实以便引起人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关注。 如果几个不同观点在论证上同样有力,并且都忠实于法律,这个案子 在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是平衡的。但是如果认为不同的法哲学表现出相当的 论证力,仅仅是因为富勒把它们融入了案例或者是它们能提供论证,或它 们确实来源于重要的道德、法律、政治哲学传统,那就枉费了富勒的精明 和一番辛苦。这个案例告诉我们的,是应该通过案例思考什么,而不是不 假思索地从中得到什么。这个案例不是富勒的结论,而是他提出的问题。 富勒的案例事实是以特别的方式达到平衡的,它给不同倾向的法官很 好的理由从不同方向认定事实,然而该案例并没有特别到无法教给我们有 关真实案例的知识。相反,大部分引起公众争议的案例都同样棘手。比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新近案例中提出的禁止鸡奸、燃烧国旗或帮助自杀的 法令是否合宪的问题。公众对此持有不同意见,好像事实是平衡的;但各 自主张的观点都充分有力,似乎又表明事实并不平衡。当然,实际上,存 在于法律原则和美国公众观点之中的平衡,多于存在于事实本身之中的平 衡。这正是富勒通过巧妙地构造事实和睿智地解读司法判例,在他的案例 中所传达的复杂而微妙的平衡。这也是他的案例能教会我们真正处理疑难 案件的原因之一。P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