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中国历代酷刑史(原始的野蛮的文化形态全方位图解美绘版)

图解中国历代酷刑史(原始的野蛮的文化形态全方位图解美绘版)
作者: 吴晓
出版社: 内蒙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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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80675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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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迄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其中,据文字可 考的历史不会超过三千年。中国最早的准确无误的纪年,应该从公元前八 四一年开始,是年为西周共和行政元年。 众所周知,人类在原始社会只有氏族和部落区分而没有国家建制。如 果氏族或部落之间产生矛盾,以及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都是由族长 或部落首领根据世代相传的习惯加以处断,当时,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根本 不可能存在。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奴隶制度,这已由大量的考古发掘和史籍记 载可以证实。但是,奴隶制社会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法律,至今还没有 足够的证据来加以确定。而西周时期,我国已进入奴隶制社会的鼎盛时期 。 综观我国所有的古典史记,直至夏朝以前的尧、舜、禹之时,人们还 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的一个概念。“刑”是中国历史上最早 出现的与法律相关的一个概念。 “刑”的含义与现代的理解一样,也就 是惩罚罪犯的一种手段。 相传在尧、舜之前的上古时代,就开始出现了“象刑”。“象刑”就 是对犯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其惩罚的办法有三种。第一种:对 犯有重罪者令其头蒙黑巾,身着褐衣,脚穿草鞋。第二种:对犯中罪者, 令其穿褐衣、草鞋,而头不蒙巾。第三种:对犯轻罪者令其衣冠不变而只 穿草鞋。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的方法表明其罪犯的身份,使之感到 羞耻,以示惩戒。这是我国史籍中记载最早的刑罚制度。 据《尚书·吕刑))的说法,墨、劓、□、宫、大辟最早是苗民(一说是 蚩尤)发明的,后来被舜吸收所改造。 舜首先将之用于镇压异族的反叛。后来,随着氏族内部贫富分化、氏 族贵族与平民斗争激化,五刑最终也施于氏族内部。不过,这要经历一个 漫长的过程。起初,对氏族内部平民的犯罪者,还保留有温情脉脉的面纱 ,决不同于对待异族奴隶。当时把这些犯罪的同族人集中到一个地方,加 以看管,令之劳作,以观后效。这些人犯罪的情节、程度不一样,为区别 起见,就按照五种刑罚加以类比,并用特殊的服饰表示出来。这种场所, 有点像西周的“圜土”。《周礼·秋官·司圜》:“司圜掌教罢民:凡害 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加明刑”即明书 其罪于其背以耻辱之。这些人放出来以后仍为世人所“不齿”,而且还要 将冠缨垂下五寸,以示与常人的区别。后来,当这些“危险分子”大大增 加时,有限的圜土供不应求,于是就把“圜内执行”改为“圜外执行”。 这样,明书其罪于其背就变成了五种不同的服饰,成为象征性加耻辱性的 刑罚。这种刑罚只是个过渡形式,当同族平民与异族奴隶并肩反抗奴隶主 贵族时,温情的纱幕就被扯去,露出了血淋淋的刀具。 但这种纱幕并未完全被废除,它作为一种特殊的处罚手段,依然保留 在古代刑罚中。如秦《司空律》还有蒙黑巾处罚的沿袭。汉代(《论衡》中 则提到,古时用刑毁人形体,不可取, “方今象刑”,重者如剃发等。 可见,象刑之法,汉代仍行之。以上这些,为我们揣摩古代“象刑”提供 了依据。 中国的奴隶社会,历经夏、商、周三个朝代。后来有许多史书都有记 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 而作《九刑》。”西周时,周穆王又令吕侯制定出《吕刑》。而《禹刑》 、《汤刑》、《九刑》、《吕刑》一脉相承,都是奴隶主阶级用来维护自 己统治的重要手段。《吕刑》记载于《尚书》,并且保留了完整的内容。 其他几部刑罚制度,其内容均已无法考证,但它们在奴隶制时期的确是存 在过的,因此可以确定刑法就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相关法律了。“礼” 与“刑”的相互补充 在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与惩治罪犯的“刑”配套实施而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的另一类行为规范便是“礼”。“礼”本来是古人祭祀祖先和鬼神 以求赐福与保佑的某种仪式。在《说文解字》中,“礼”的解释为:“礼 ,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后人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礼之名起 于事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继续沿用了这种祭 祀的习惯,并将一切重要的活动,如大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立法 、司法活动,小到贵族、官宦的起居衣食都要按照敬神的礼仪相结合而进 行,因此“礼”便引申为统治者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种方法。这一点在许多 古籍中足可得以证明。早在奴隶制的夏、商、周三朝,统治者将“礼”与 “刑”十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并加以运用。两者结合,一方面“礼”发 挥其思想禁锢和行为约束的作用;而另一方面,“刑”则用以对违犯礼仪 者进行惩罚。正如“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惩于已然之后”,“出现礼 则入于刑”,就是对于礼、刑关系的最恰当的表述。 吉礼。是有关祭祀天神、社稷、山川、祖宗的礼仪。 嘉礼。包括冠礼、婚礼以及饮酒之礼。 宾礼。是有关诸侯朝见天子以及诸侯会盟等礼仪。 军礼。是有关出征和治军的礼仪。 凶礼。是有关丧葬方面的礼仪。 周礼中规定了各种官吏的设置及其职权划分,还规定了有关法律适用 的原则等,一直沿用相传。统治者制定礼仪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划分尊、 卑、贵、贱的严格等级,以确立尊尊、亲亲、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度。这 种宗法等级制度得以相传,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 春秋时期,孔子让弟子们演习礼仪并广泛宣传,其“克己复礼”的主 导思想受到了统治者的赞赏。而西周的礼仪,并不像孔子讲述得那样详尽 ,但是西周时期,“礼”是治国所采用的基本手段之一,这一点是毋庸质 疑的。由此可知,“礼”与“刑”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是中国奴隶制法律的两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礼”与“刑”的结合与 实施,是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古代法律。“刑”、“法”、“律”的交替 使用 如上所述,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行为规范即是“礼”与“刑”。而 “礼”成为世代相沿的习惯法则,“刑”则成了镇压危害统治阶段利益的 犯罪行为的特殊手段。P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