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洛温王朝年代记/大象学术译丛

墨洛温王朝年代记/大象学术译丛
作者: (法)奥古斯丁·梯叶里|译者:黄广凌
出版社: 大象
原售价: 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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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34799389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早的互助组织限于某一城市范围之内,所有 市民都必须加入。首座建立此类组织的城市,实际 上也是新式的城市**共同体的创立者。正是由于 它,基尔特不再漂移不定,而是立足于某一固定的 基地,有明确的范围限制,旨在保护市民的权利和 合法利益。谈到这类城市组织的性质,与城市的行 政官制度一样具有创新性,但比后者*有利于团结 底层民众,重新凝聚城内处于崩溃边缘的社会。通 过现存的史料记载判断,这一殊荣当归之于康布雷 (camb.rai)古城。在康布雷,市民与主教领主的激 烈斗争始于10世纪;1076年,当时一位编年史作家 笔下,已经出现了“联盟”“公社”和“新法”等 字样。①以康布雷为起点,这一扩张运动由远及近 ,向南方延伸;而同时,来自意大利的扩张运动也 在由南向北延伸。前者*初的发展范围,也是*有 意思的部分,是在努瓦永(Noyon)、博韦、拉昂 (Laon)、亚眠(Amiens)、苏瓦松和兰斯等地的革命 运动,另有专文记述。②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这 些城市是如何在同一思潮的推动之下,以同样的组 织形式,逐一揭竿而起的。下一项有趣的研究,将 仔细分析和比较这些城市各自的组织形式,观察其 基本原则——也就是它的新要素,如何与市政组织 的传统因素相结合,又结合到了何种程度。 基尔特本质上具有私法的色彩:一旦运用于城 市独立或市政革新,则提升到地方机构的公法高度 。这一转化过程越清晰明确,城市就越统一,也因 而越有力量。努瓦永的特许状表现出在两种矛盾的 原则面前的犹豫不决:“一切欲入社之人……社有 难,则一切宣誓之人当前往卫之。”在博韦的特许 状中,地方法的性质凸显,表述得十分清晰:“居 于城内或城郊之民,皆应以誓盟人社……城市所及 之处,当以法以权助人。”③博韦的市长助理一职 ,是城市公社建立之前的市**系残余:它有点类 似城中传统的显贵议会。一度隶属于主教;在市镇 革命之后又重新归于市**制,经选举产生。在圣 康坦(Sai。t.Quentin)的市**系中,市政参事 署作为在城市公社之前出现的法院而存在。兰斯的 情况也一样,市政参事署被公社赋予了新的生命, 而非创建。当然。旧市**系的残余,不仅存在于 通过互保的誓盟而建立的公社,也甚为常见于行政 官体制改革的城市中。在许多地方,诸如syndic: ,iurat,capitoul。和prud’homme之类比“行政 官”*为古老,来自不同时代的市政组织的词汇. 也仍在使用。 一些有关中世纪城市组织机构的词汇研究刚刚 开始进行:它们往往从commune(公社)一词开始人手 。该词在我国历**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自12 世纪以来,特指以誓盟方式联合互保而形成的市政 体系。12世纪以前.communia在拉丁语的文献中, 有“陪伴”“聚会…‘分摊”和“共同拥有”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