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础与应用第2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系列教材)
作者简介
"胡雪梅,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厦门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 公派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上海市“曙光”学者,上海市闵行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暨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逾32年,先后出版学术专著4部;在《法学》《现代法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编、参编高校教材等10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及 、司法部等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9项, 其他课题多项。科研成果先后获省部级一等奖、三等奖、优秀作品奖3项,其他奖励10余项。其中,个人专著代表作《“过错”的死亡——中英侵权法宏观比较研究及思考》荣获江西省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英国侵权法》荣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专著类)优秀作品奖。 副主编简介 申建平,法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东亚侵权法研究会理事。2015—2016年康奈尔大学访问学者。出版学术专著2部;在《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副主编、参编高校教材等4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司法部等省部级项目6项。代表作《债权让与制度研究》荣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杨垠红,法学博士,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理事。入选“福建省高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出版著作3部,译著1部,主编或参编多部教材,在《光明日报》《政法论坛》《法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0余篇。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以及其他多项省部级奖励。主持2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持 项目、省社科规划重大项目和教育厅项目等多项课题研究,并参与多项国家社科、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
内容简介
第三章民事主体——自然人 导读 本章是关于作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的基本知识,学习本章应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理解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的一般原则及其例外,懂得监护的概念、分类以及其设立的方式,明确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设立目的、设立条件与程序,理解住所的概念、意义和确立方法,并基本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关键词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住所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一、 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们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它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并且,在近代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一起构成了广义的“人”,亦被称为“民事主体”。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一般均使用自然人的概念,而《民法通则》在第二章标题上使用了“公民(自然人)”这种表达,很明显,这种表达将公民与自然人等同看待,是不严谨的,在民事法律中最好只使用“自然人”的概念,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径直采取了自然人的这种表述,反映了此种正确的做法正为立法者所接受。《民法总则》第二章这次也直接采用了“自然人”的概念。 二、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又称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或法律地位。换言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律赋予作为“自然存在”的自然人一种作为“法律存在”的法律人格。只有具备这种人格,自然人才能作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并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凭借这种资格进行活动的结果。二者的关系如下。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或基础,而民事权利则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实际权利。 第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所赋予的,其内容和范围与其个人意志无关,因而原则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不同的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因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而各有差异。 第三,自然人一般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具体的民事权利,但却不能放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它与民事主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的能力与承担义务的能力的统一,因此有些学者亦将之称为“权义能力”,而民事权利本身不包括民事义务。 三、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一) 统一性统一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既包括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又包括自然人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也就是说,自然人既是民事权利主体又是民事义务主体。 (二) 平等性 平等性,是指自然人平等地拥有民事主体资格,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职务、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在进行民事立法时,如无特殊理由,不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歧视或优待。平等性是权利能力制度的出发点和目的,但需要注意,此种平等是机会的和形式的平等,而不是结果的和实质的平等。 (三) 先在性 先在性,是指民事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得以获取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前提。相对于民事主体实际享有的民事权利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是前提基础。 (四) 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自然人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能力,其内容涉及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一切方面,其领域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大领域。 (五) 不可转让性 不可转让性,是指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可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抛弃;否则,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主体资格。 《民法(第二版》的特色在于:一是针对性,本教材定位明确,是针对高等学校本科生编写的民法入门教材。二是基础性,本书在内容上注重概念准确,体系完整,重点突出。三是权威性,本书的编写团队由全国多所高等院校具有丰富民法教学经验的骨干中青年教师组成。四是新颖性,本书编写体例新颖,充分吸收了教辅材料的优点,增加导语、关键术语、复习思考题等环节,深入浅出。五是实践性,本书注重理论结合实践,思考题有代表性,实战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