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精义(第5版)(精)
作者简介
\"著者:池田真朗,日本当代著名民法学学家。现任日本庆应大学名誉教授,武藏野大学副校长,兼任法学院院长。日本学士院(Science Council of Japan)法学委员会委员长、日本ABL协会理事长,日本金融法学会副理事长。曾任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日本政府代表,参与了国际债权转让条约的制定。2012年被日本政府授予学术艺术等领域的最高奖项紫绶褒章(Medal of National Honor with Purple Ribbon)。 \"
内容简介
第3章物权法(1)——物权法总论 第1节物权法之概要 1. 作为资产的“物”与物权 民法将我们所拥有的权利分为对物的权利与对人的 权利。前者是民法第2编物权的部分,被称为物权法。 为了使学习经济学与会计学的人更容易理解,下面 先从资产说起。例如,虽然会计学中的资产可能指的是 具有企业将来获得收益的能力之物,但这里不考虑这么 复杂的内容,只要考虑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即可。个人所 拥有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家具、珠宝、 绘画等动产,另外还有股票、应收账款、借款、存款等 形态的债权。当然除此之外可能还有现金。其中,不动 产或动产那样的有体物在民法中称为“物”(民法总则 中第85条对物作出了定义)。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称为“物权”。因此,物权法的部分并非讨论作为资产 的物的本身,而是讨论了规定人对物拥有何种形态的支 配权。 关于主物、从物,原物、果实的含义,在二物之间 存在客观性、经济性的主从关系的情形下(例如房屋与 内部的家具等),将其称为主物与从物,在不损害第三 人的利益的范围内,从物跟随主物的法律命运(例如若 主物被出售则从物也一同被出售)。主物与从物必须属 于同一所有者,从物必须是独立于主物之物(将房屋与 外部隔开的门或纱窗则算不上独立于作为主物的房屋) 。 由物而生的经济性收益物称为果实,生成果实之物 称为原物。应注意的是果实并非只是指字面上的果实, 按照原物的经济性用途,自然性、人工性的收获的东西 称为天然果实(蛋、水果、羊毛、石材、矿物、砂土等 )(《日本民法》第88条第1款),作为原物的使用对 价应收受的金钱或其他东西称为法定果实(房租、利息 等)(《日本民法》第88条第2款)。 《日本民法》将土地与土地上的房屋作为分别独立 的不动产来对待(也有国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相比之下,土地上的树木原则上作为土地的一部分( 《日本民法》第86条的定着物)来对待(被视为不动产 ),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意思,才能成为独 立的交易对象。 民法的精义(第5版) 第3章物权法(1)——物权法总论 2. 物权的定义与物权法定主义 关于物权的定义前面已经作出了简要的说明(本书 第1章第5节),就像在拥有手表的情形下,可自由使用 该手表,还可以用它获得收益以及自由地进行一样 ,“人可直接支配某物的权利”称为“物权”。这样的 话,作为可直接支配某物的权利的物权当然具有就该物 的支配不受他人干涉的性质,以及对世间的任何人均可 主张的性质。这样对世间的任何人均可主张的权利会对 周围的人产生影响,若可由个人随意决定内容则将带来 困扰。因此,民法第175条规定“物权除了本法或其他 民法的精义(第5版),作者日本庆应大学民法学泰斗级学者池田教授,译者是由毕业于日本庆应大学法学大学院的博士、硕士担任,从而确保庆应大学法学民法学派的完美传承。书稿从民法整个体系入手,用精美的语言,把民法博大的内容,娓娓道来。同时将日本最新民法的基础制度以及理念进行精确地阐释,写出了民法之精义,是日本法学专业最受欢迎的民法启蒙教材。4位译者将池田教授的《民法的精义》一书完美、准确翻译,著者、译者共同将该书献给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