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商业/古都西安

长安商业/古都西安
作者: 薛平拴
出版社: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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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780712105X

作者简介

内容简介

对市场物价的管理:秦对市场物价的管理较为严格。为了防止不法商人 哄抬物价,官府对重要物价规定了法定价格。市场上的商品实行明码标价, 例如《金布律》规定:“有买及买(卖)殴(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 一钱者,勿婴。”“婴”就是系,也就是悬挂的意思。按这个规定,凡售出 的商品都要系上价格标签,让顾客辨别和选购,小件商品价格不到一钱的可 以不系标签。秦政府还在渭河以北设立“直市”,以平抑物价。这种严密的 控制管理,有利于物价和市场稳定。 对度量衡的管理:秦在商鞅变法时就制定了标准的度量衡器,在国内颁 行。后在吕不韦执政时,秦国为了“易关市,来商旅”,每年二月和八月各 检验度量衡器一次。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又立即统一全国度量衡,对于度量 衡的颁发、校验和监督也非常认真。严格执行度量衡制度,可以防止不法奸 商利用秤杆子欺诈消费者,有利于商品交换的正常发展。 对官府市的现金管理:秦代官营手工业产品大部分供应皇室、官府和军 队,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一部分产品也投入市场,设立“官府市”向 民间出售。秦政府对官府所得的现金收入有严格的监督制度。秦简《关市律 》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骺中,令市者见其人,不从令 者赀一甲。”也就是说,为了防止官员把货款装入私囊,规定官府市在出售 货物时要公开收款,把所收的钱当着买主的面存人陶簖,违犯规定者要罚一 甲。所谓“鳊(xiong)”是一种存放现金的小罐,类似于后世的扑满,上面 有一个小扁孔,钱只能进而不能出。等到积存到一定数量后,由有关人员当 面点清数目,如数上缴。 (三)商业政策 适当的商业政策可以促进商业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商业发展,因此政 府的商业政策与商业发展有密切关系。咸阳作为秦王朝的国都,受商业政策 的影响就更为直接。可以说,咸阳商业的兴衰与秦王朝的盛衰也休戚相关。 秦人进入关中后,颇致力于农业,而在工商业方面的政策则显然有所不 同。商鞅变法时,曾采取一系列经济政策,以便使秦国强大起来。商鞅想方 设法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奖励私人多开荒地多种粮,但对商业和手工业则采 取另一种政策:不是鼓励工商业的迅速发展,而是加以许多限制;不是鼓励 私人从事工商业,而是将工商业的主要阵地由官府来控制,私人只能在一定 范围内进行有限的活动。这种抑制工商业的政策,大致包括如下内容:首先 ,限制工商业从业人员数量,以便抑制工商业的过分膨胀。商鞅变法时,从 法律上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就是说,未经准许非法 从事商业的人要全家沦为奴隶。即使经过批准从事正当经营的工商业者,人 数也要严格控制,不能太多,即所谓“令商贾技巧之人无繁”,以免影响农 业劳动力的增加。为了防止人们过分热衷于经商,商鞅还规定了这样一条法 令:“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者必当名。”即按照商人家庭 人口数(包括仆役),加重其劳役负担,不但对商人家属要分派徭役,而且商 人家里的奴仆也要编入名册,按名册应役。同时他还限制商人多用家奴,减 少商人兼并农民为奴的兴趣。商鞅还加强户籍管理,“使民无得擅徙”,其 目的在于防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而导致工商业人口不适当的增加。其二, 实行盐铁专卖是商鞅抑制工商业的另一个重要措施。盐铁是人民生活和生产 所必需的两项主要商品。商鞅对此采取了专卖的办法,从生产和流通都由国 家严密控制,即由官营商业来负责盐铁流通。当然商人可以参与零售业务, 但要交纳很重的税。由于盐铁实行专卖,价格由国家统一规定,利润由国家 统一支配(小部分留给私营工商业者),结果“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国家 财政收入为之剧增。巨额盐铁利润并非都来自于消费者,绝大部分来自原先 自由经营盐铁的私商,而转归国家所有。所以这种盐铁专卖政策是商业利润 在国家与商人之间的调整。总的说来,秦国官营商业的范围除盐铁以外,还 涉及到冶铜、织绣、兵器等,这与同时代其他诸侯国私营工商业占主导地位 的局面有很大的不同。其三,为了抑制商人,商鞅对粮食贸易实行管制,禁 止商人插手粮食买卖。他下令“使商无得粜”,认为禁止商人参与粮食贸易 就能杜绝商人在粮食方面投机牟利。与此同时,他还实行了一整套官营粮食 购销体制。当时规定:对军士、官吏、官工商、官奴婢等公家人员实行廪食 制度,按照各人不同的身份和工种,按月供给不同数量的口粮。这种免费分 配实物的办法,不通过货币作价,当然不采用买卖的形式。不在廪食范围内 的人就得拿钱买粮食,完全仰给于官营商业。然而对官营商业来说,由于大 部分人口实行廪食制,从而使市场上商品粮的流通规模大为缩小。其四,提 高关税,对商人重税。“重关市之赋”是商鞅抑制商业的又一项重要措施。 这适用于专买和官营以外的其他商品。战国时代,许多人(如孟子和《管子 》的作者)都主张“关市讥而不征”“弛关市之征”,而商鞅主张“不农之 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使“市利尽归于农”。他认为对商人征收重税是 发展农业的保证。一方面对国内经商的人加重关市之税,以限制商人的活动 ,防止农民弃农经商;另一方面大大提高某些商品的税率(消费税),使商人 利润减少,如对酒和肉就开征特别重的税,使它的价格十倍于成本。总之, 在商鞅执政的二十年里,秦国工商业与东方各诸侯国明显不同:即工商业在 秦国不能自由地发展,而是在国家干预下有控制地发展。这种商业政策无疑 抑制了秦国商业的发展。直到商鞅死后第二年,即公元前336年,秦国才开 始由国家专铸货币。这也说明,与关东诸国相比,秦国的商品货币经济还不 发达。不过总的来看,秦国的商业(主要是官营商业)比以前还是有所发展, 而且实行抑商政策也有利于保护农民、扶植小农经济的成长,这在当时具有 一定的进步作用。 秦始皇执政后,特别是在统一六国后,继续推行商鞅以来的“重农抑商 ”政策。他对民间小工商进行抑制,对富商大贾则以“迁”和“谪”的办法 进行打击。秦始皇在统一六国过程中,每占领一地,就强迫那里的工商业者 迁往外地。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他下令把全国各地的“富豪”12万 户迁入首都咸阳,其中不少人就是各地的富商大贾。“谪”属于流刑,即把 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去戍守或者落户。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秦始皇 “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为桂林、象郡、南海,以谪遣戍 ”。北方人不服水土,死亡率很高,“秦民见行,如往弃市”。由于征发人 数不足,便再一次扩大征发对象,即“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 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后人间,取其左”。在这七种被 发配充军的人当中,不但包括当时的商人,而且还包括曾经有市籍的人、商 人的儿子和孙子,这对商人无疑是个致命打击,其严厉程度远远超过商鞅。 不过,被谪的似乎是关东六国商人,不包括秦本土关中的商人;而且仅谪发 有市籍的商人,无市籍者不在其列。秦始皇抑商政策的矛头主要针对弃农经 商者、过多的商业人员,以及作为兼并势力的商业资本,因而并不影响商业 的正常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秦始皇统一了六国,在国家统一、关梁无阻 、货币与度量衡统一的条件下,商人可以自由地周游天下,商品流通和贸易 更为便利,从而使商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P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