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
作者简介
王妙专 生于1981年,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攻民商经济法专业,现居北京。先后在律师事务所及企业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余年,擅长民商事、公司事务、合同、房地产(尤其是商业地产、物业方向)等法律业务。 张艳艳 生于1982年,硕士,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肯特法学院,现居北京。从事律师执业十三年,专长于民商事、知识产权领域。
内容简介
村民擅自占地建房被强制拆除,这损失得自己承担 案情回放 2016年,市郊的郑某未取得村委会的准许便在院墙外建设15间平房用于出租,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村委会认为,郑某所占的地块是2009年腾退两位村民房屋后空闲出来的土地,郑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占用建设房屋,损害了村集体的利益。2019年7月19日,村委会召集村民开会,动员村民自行拆除自建房屋,并在会上传达村委会将于7月22日开始帮拆。7月23日,村委会在郑某的自建房处张贴《拆除告知书》,责令郑某于7月24日中午12时前自行拆除相关房屋。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中记载:村民有服从某某工委、村、统一规划的义务,严禁侵占街巷,严禁在宅基地外乱搭建违章建筑;村民在宅基地范围内翻盖、增建房屋,应向有关部门申报,未获准前,不得擅自在宅基地内外建设任何建筑物,已建的违法建筑物应予拆除。2019年7月24日,村委会组织人员对郑某在院外建设的15间平房实施强制拆除。郑某现要求村委会赔偿因强制拆除上述房屋给其带来的损失10万元。 快问快答问 郑某是否有权获得该赔偿? 答:不能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专家释法 发生民事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适用当地通用的习惯。村委会拆除郑某的房屋是根据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规定,并经过相关会议决定,该决定的目的是维护村集体的利益,决定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郑某作为本村村民应当遵守该政策和决定,按要求主动拆除其在宅基地之外自行建设的房屋。上述案例中,郑某亦无法提供在院外建设的房屋是在合法宅基地范围内的证据,且郑某在建设上述房屋时也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因此,郑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因拆除上述房屋给其带来的损失10万元无法得到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郑某要求村委会赔偿其违建房屋的损失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如果在村委会拆除房屋过程中给郑某造成被拆除房屋内财物的损失,法院有可能会酌情裁判要求村委会赔偿。因此,建议村委会在拆除违建房屋时应注意对被拆房屋内的财物先行清点登记并采取录像等合理措施进行证据保全。 特别提示 本条规定仅限于处理民事纠纷,且法律没有规定,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均未对处理民事纠纷作出规定。虽然《民法典》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惯,但并不是任何习惯都可以适用,实践中适用的习惯需要是被大家广泛接受、约定俗成的,且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基本原则 《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是一本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科普书籍。书中共记录了143个生活中常见的真实案例,资深律师深入浅出进行解读,让读者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