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投资(全新修订本)
作者简介
蔡国强先生,逾十年之交易董事及责任董事资历,先后任职多间香港上市集团附属证券公司,1992年起曾先后任教香港管理专业协会(HKMA)及香港浸会大学校外课程部,现仍执教于香港中文大学校外课程部及香港证券专业学会(HKSI)等证券投资课程。 蔡先生曾为《香港经济日报》、《经济通》、《经济一周》、tom.com、日本Asahi Times及《中国证券报》撰写财经专栏。1994年起,蔡先生开始研究、分析及发展香港股市周期理论。
内容简介
第一市场的功能,是帮助企业筹集新资金。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业,可 以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申请在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主板与创业板设有不同的上市规定,主要分别是对上市企业的盈利及财务要 求不同:主板对企业的营运历史及财务规定较严格;创业板的企业则不要求 具备一定营运记录,但须最少有24个月的活跃业务记录。在撰写本书时,港 交所有意重新安排创业板的地位及角色,所以本书所述的一切情况,均以主 板企业为准,创业板企业并不适用。 企业申请股份上市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企业缺乏资金拓展业务,又或股 东有意将投资部分套现等。无论原因如何,当企业获得上市地位后,可享有 如下优点: (1)上市时及上市日后可再筹集资金,获取资本用以扩展业务; (2)扩大股东数目,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及知名度,赢得顾客及供 应商的信心; (3)企业向公众或股东提高透明度,借此改善企业的营运效率; (4)企业账目受不同条例监管,高透明度的财务报表,有助向金融机构 及市场提出不同形式的财务安排; (5)上市企业被视为具规模及制度化,较易招募高质素员工,亦能增加 员工归属感; (6)企业能够上市,跻身成为行业中的领导企业,证明了经营者的成功 ;是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2.2在香港上市的优点 企业在考虑上市时,通常都会选择在其经营地上市。选择合适的上市地 点很重要,例如:在政治上,上市地必须政治稳定,获得国际承认及具有声 誉,能让资讯自由流动;在经济上,资金可自由进出,具公平竞争的营商环 境;在金融基建上,有完善法制及司法独立,完善的监管及会计框架,稳健 的交易、结算及交收设施,以及充足的金融及财务业人才。这样才能让国际 机构投资者安心地在上市地投资。 香港是国际公认的金融中心,无任何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进出,税收 简明,司法独立且健全,采用国际认可会计准则,有完善的监管架构、先进 的结算及交收设施,资讯与言论亦享有高度自由。在地理位置上,香港邻近 亚洲其他高增长地区,贸易往来密切;是中国的重要部分,是多个内地企业 的对外窗口,更是通往内地的门槛,内地正值高增长期,已加入世界贸易组 织发展,有助香港为内地提供所需的企业服务。诸多的此类优越条件使香港 成为内地企业上市的首选市场。本书有关更多香港优势的论述,读者可参考 本书第二章。 2.3上市前考虑 在企业考虑上市前,董事及管理层要考虑上市后须承担各种义务与责任 ,例如失去企业部分的控制权、一些交易须独立股东事先批准及接受公众人 士的详审等。 上市期间董事及管理层亦须肩负持续性有关的责任,如遵守披露股价敏 感资料的指引,将下述重要资料知会港交所、股东及投资者: (1)有关人士及公众人士用作评估集团状况所需的资料; (2)避免其证券形成虚假市场交易的资料; (3)合理地预期可影响市场活动及价格产生的重大资料。 在企业表现上,董事及管理层须平衡企业的短期表现及长远的企业策略 ,亦须花时间与投资者及证券分析员接触,以提高股价及投资者的信心。 2.4上市形式 无论以主板或创业板形式上市,不同企业会有不同考虑。通常具规模、 具备一定盈利记录及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会选择主板上市,以期获得一个 较高的上市地位;新成立或成立历史尚短但具高增长的企业,虽然未能符合 盈利或其他财务准则要求,仍可通过创业板上市筹集所需发展资金。企业会 通过下述多种形式上市。 首次公开发售(Initial Public Offer) 是企业将股份发售予公众人士 最普遍的发售方式,首次公开发售会循公开认购、配售的方式发售,也可以 选择其中一种或两种方式同时进行。若公众对将上市的证券有极大兴趣,则 有关证券可能不获批准以配售方式上市。企业以公开认购方式上市时,投资 者须于认购期内以白表、黄表或电子(EIP())等方式,认购新上市企业的股 份;企业若以配售方式上市,则会由承销商及有关证券商,向洽选的人士发 售股份。 发售现有证券(Existing Shares) 上市企业发售予公众的股份,可包 括新发行股份或由现股东已持有的旧股;出售新发行股份的资金可帮助企业 作发展用途;出售已发行股份的资金,则只有套现股份的股东受惠。 配售(Placings) 由上市企业或其他人士如包销商及有关证券商直接出 售予获洽选的人士认购。 介绍(Introduction) 有些未上市的企业,由于股份在上市前已由众多 股东持有,因此企业可在毋须向公众人士发售股份情况下,即毋须作任何销 售安排而将企业申请上市。 2.5上市规则 下述准则为港交所编订的上市规则,企业上市须遵守有关规定: (1)会计准则。企业的账目须按《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 报准则》编制,若属海外注册成立的主板企业,港交所可能会接纳《美国公 认会计原则》或其他会计准则编制的账目。 (2)财务规定。企业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符合下述 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①溢利测试。过去三个财政年度经营股东应占溢利不少于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溢利不少于2000万港元,以及前两年累计溢利不少于3000万港元 ;上市时市值不少于两亿港元,股东分布须达300名。 ②市值/现金流量测试。若企业不选择通过溢利测试准则,则最近一个 经审计财政年度,须具备有不少于5亿港元收入,上市时市值至少40亿港元 ;股东分布须达1000名。 ③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若企业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具备有 不少于5亿港元收入,则在前三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净现金流人须合 计不少于l亿港元.上市时市值不可低于20亿港元;股东分布须达300名。 P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