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1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刑事案例1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证据程序及其他)
作者: 编者:孙晓勇|责编:韩璐玮//白天园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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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17160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内容简介

7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的判断——苏某、祝某勇故意伤害、盗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133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苏某、祝某勇等人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爱尚KTV唱歌期间,祝某勇及其女友(系苏某堂妹)被被害人王某某带至包厢唱歌喝酒,并不让二人离开包厢。苏某得知此事后与王某某在KTV内发生口角。唱歌结束后,苏某随祝某勇等人返回租房处,后又特意返回到KTV包厢找王某某意图教训王某某。当晚23时许,苏某趁王某某醉酒无反抗能力之际用三轮车将其带至萧山区党山和美广场,并在天和桥头附近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祝某勇为寻找苏某赶至广场,亦参与共同殴打王某某,并用脚踢王某某。后苏某将王某某扶至和美广场镇海禅寺门口一草坪内进行拳打脚踢,祝某勇离开广场后又返回草坪,采用脚踢等方式参与殴打王某某。随后,苏某、祝某勇共同脱去王某某的全身衣裤,仅剩一双袜子未脱,二人先后用王某某随身使用的皮带抽打王某某背部等处,后将王某某衣裤丢至附近河道。当晚23时40分许,二被告人明知王某某身体受伤、全身赤裸、醉酒意识不清且无通讯设备,处于深夜低温、下雨湿滑、附近有河道且难以得到救助的危险境地而离开现场。 2018年2月28日,被害人王某某的尸体在萧山区党山和美广场旁河道中被发现。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生前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已构成轻伤一级,系溺水死亡。 【案件焦点】 苏某与祝某勇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否被王某某自行饮酒、溺水等介入因素阻断,二被告人是否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祝某勇的殴打和脱衣行为,使得王某某在醉酒的情况下受伤、挨冻,处于深夜低温、下雨湿滑、附近有河道且难以得到救助的危险境地,该危险转化为王某某溺水死亡的侵害后果,且未被其他介入因素阻断,故苏某、祝某勇二人的危害行为与王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苏某、祝某勇基于伤害王某某身体的共同故意实施殴打,均供认已经预见到王某某身处危险境地可能被冻死等,二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亦有致人死亡的现实危险性,故苏某、祝某勇应当承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二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仅应对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被告人祝某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二被告人持原审辩解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意见,驳回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对结果发生具有原因力的,除行为人的行为外,可能还有自然及人文环境、被害人的生理状态、被害人本人行为及第三人行为、自然事实等。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支配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判断,是对行为人进行归责的一个前提。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首先,要以条件说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时间上的先后和发生上的关联。其次,判断有无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中断,是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的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即介入因素),从而切断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介入原因之前的结果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行为发生时的特定条件不否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同一行为在不同条件下的危险性大小不同,对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支配程度也不同。因果关系是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故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特定条件在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已经存在,其形成原因既可以是人为因素,也可以是自然因素。被害人的生理状态(包括但不限于特殊体质、醉酒状态等)、自然及人文环境等均可以成为行为时的特定条件。行为人不论是否认识到该条件的存在,客观上都进行了利用,影响了结果发生,因此特定条件不否定因果关系,概言之,特定条件存在于危害行为发生之时,不否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 介入因素是发生于行为发生后、危害结果发生前,影响因果关系进程的因素。特定条件与介入因素的区分点在于发生时间,在行为发生时已存在的是特定条件,发生于因果关系进程中的是介入因素。介入因素一般包括行为人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或自然事实等。判断介入因素是否阻断因果关系,首先,应考虑原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原行为不足以导致某一危害结果,由介入因素单独或与原行为叠加导致某一结果的,存在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的可能。其次,考虑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即介入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异常的介入因素阻断因果关系,通常性的介入因素不影响因果关系认定。当介入因素是被害人自身行为或自然事实时,判断通常性或异常性应当结合行为时的特定条件、危害行为已造成的损害对被害人行为自由的影响来考量,并且不能对被害人的注意义务做过分苛求。当介入因素是他人行为时,若他人未实施适当行为,如第三人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第三人或行为人实施不法侵害等,具有异常性,因为期待他人适当行为是社会生活的基础。 具体到本案,王某某的饮酒行为及低温、道路湿滑、附近有河道、地理位置偏僻等环境因素作为二被告人实施殴打、脱衣行为时的特定条件,不否定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存在。虽然王某某自行走到河边落水的行为独立引发了其死亡的结果,但其处于醉酒状态之下,已经具有一定的意识和行为障碍,苏某、祝某勇的殴打、脱衣行为,叠加低温有雨环境加深其意识和行为障碍的程度,王某某在距离河岸较近、深夜光线暗、下雨湿滑、桥梁护栏较矮的情境下,因意识和行为障碍落入河水中,具有通常性。脱衣造成的裸体状态可能导致王某某羞于求救的心态,加之其意识和行为障碍,认为王某某可以向寺庙内人员求救而否定其落水的通常性,是从加害人角度对被害人的苛求。故,落水行为并不阻断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二被告人应对死亡结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编写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励 曹静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