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的货币战争(管理精英的案头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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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商人重信守约的作风在国际贸易中可谓众人皆知。许多国家的商 人与犹太人作生意时,对犹太商人的履约有着极大的信心,因为犹太人对 自己的履约守信要求非常严格,他们不允许有任何不守合约的情况出现, 哪怕是在别的场合出现。犹太商人的这一素质对整个商业世界可谓影响深 远,真正是“无论怎样评价也不过分”。 日本东京有个自称“东京银座犹太人”的商人叫藤田田,在一本推销 自己的书《犹太人生意经》中多次告诫没有守约习惯的同胞,不要对犹太 人失信或毁约,否则,将永远失去与犹太人做生意的机会。 犹太人的一个古代事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 有一个犹太人老板和雇工订立了契约,规定雇工为老板工作,每一周 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工人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购买与工资 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到这位犹太人老板处结清账目,领取现款。 过了一周,工人气呼呼地跑到老板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 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 过一会儿,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贵处工人已经取走了东西 ,请付钱吧。” 老板一听,给弄糊涂了,反复进行调查,但双方各执一辞,又不能证 明对方谁在说谎。结果,只好由老板花了两份开销。因为他同时向双方作 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员并没有雇佣关系。 犹太商人首先意识到的是守约本身这一义务,而不是守某项合约的义 务。他们普遍重信守约,相互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 诺已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他们认为“神听得见”。 犹太商人的重信守约给他们带来了积极效果。 现代商业世界极为讲究信誉。信誉就是市场,就是企业生存的基础。 所以,以信誉招徕或留住顾客也成为许多企业共同使用的招数。在商业领 域中,第一个奉行最高商业信誉“不满意可以退货”的大型企业,是美国 犹太商人朱利叶·斯罗森沃尔德的“希尔斯·罗巴克百货公司”。这项规 定是该公司在20世纪初推出的,在当时被称为“闻所未闻”。确实,这已 经大大超出一般合约所能规定的义务范围——甚至把允许对方“毁约”都 列为己方无条件的义务! 极高的商业信誉对犹太商人事业发达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毕竟守信是最有远见的“理性算计”。 犹太商人早在“宫廷犹太人”时期,就开始经营奢侈品,至今最主要 的几项奢侈品几乎都仍为犹太商人所垄断。钻石是名副其实的奢侈品,而 钻石行业从开采、贸易、磨制到零售,几乎都掌握在犹太商人手里。妇女 服装,尤其是时装,更是一项易过时的高档消费品,而在美国,女装的生 产和销售一度曾达到95%被犹太人所控制。其他诸如裘皮、箱包之类的小行 业(利润不薄)也均被犹太商人所控制。所有这一切奢侈商品的经营,都对 长期守信这一点肓极高的要求,借用犹太钻石商海曼·马索巴先生的话来 说,就是:“要经营钻石,至少要制定百年大计,一代人是完成不了的。 而且,经营钻石的人须是受人尊敬的人,钻石生意的基础是取得人们的信 赖”。 也正是凭着重信守约这种传统,犹太商人才游刃有余地纵横捭阖于世 界商海之中,并充当了商业世界经济秩序的台柱。 犹太民族是一个重信守约的民族,在他们看来,契约是不可毁坏的, 因为契约源于人和神的约定,犹太人信仰的源泉《旧约》就是上帝与人类 之间订立的“古老契约”。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 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去 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世界商界中,犹太商人的信守合约是有口皆碑的。在他们看来,毁 约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也是不可宽恕的。契约一经签订,就得设法遵守 。莎士比亚笔下的威尼斯商人夏洛克,在读者心中或许是一个老谋深算、 惜财如命的吝啬鬼,但实际上,这或许是莎士比亚对犹太人持有成见或心 怀嫉妒。夏洛克的行为是现代契约精神所倡导的,也是犹太人遵守契约的 一个表现,他面对破产的安东尼奥的朋友提出的各种有好处的条件,一直 坚持原来的契约,一方面可能是为了报复基督教徒,一方面也更是为了维 护契约的神圣性。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 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 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 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他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他们和上帝签订了存在 之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 灾难,因此会受到上帝的惩罚;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 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自己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 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不折不扣地执行。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犹太人对违 约之人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 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并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 出犹太商界。 P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