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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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经济法学评论(第5卷2004)
ISBN: 7801825306
二、效率的比较问题 对效率的第二种误解则是另一个方向上的,第一种误解类似于“理解不 足”,第二种就类似于“理解过度”,过犹不及,两者都是有所偏差的。一 个概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解释,就会越来越偏离其本意,这是必然的,不光概 念,几乎所有的事情都是这样的——如果罗马不是征服了其他地区,就不可 能带来万民法的观念。与之相对应,第一种误解来源于对经济学的排斥,第 二种误解则是来源于对经济学的滥用。由于滥用效率分析和效率概念,也进 一步导致了第一种的排斥感。 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漫谈的最后所提到的,效率也是有边界的,也是有着 具体的约束条件、涵义和准据的。而错误的理解也常常是因为忽略了许多分 析的约束条件、许多经济结论的准确涵义造成的。换句话来说,效率意味着 在比较中的选择,在不同的选择中选择最优的方案,这是法律引进效率分析 的关键,可能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殊途同归,但其成本——收益并不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则就是在既定的现实条件下选择最优的、最可行的方 案。 如果不去考虑成本和收益,或者说,“不计代价”来立法、司法,仅仅 是强调好处,不看某个决策的局限性、成本和代价,这种做法只能是“突击 作业”,只能是“可一而不可再”的,不可能长久的,也是不理性的。但是 ,在我们的社会、国家、学界中,类似的情况还非常之多。 将效率仅仅作为一个论证的工具,在需要的时候,摆出很多的证据、数 据、事实,表面上强调了效率,但实际上只考虑了收益,忽略了成本。这最 典型地体现在我们的许多规则制定中,明明知道制造出来的产品质量不过关 ,常常是“有了比没有强”一句话就掩盖了其成本。这种将效率当成了工具 ,需要的时候拿来,不需要的时候抛掉的做法,这种滥用效率的做法,恰恰 在我们的法律中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之所以会“滥用”,就是一个仅仅 从自我的需要出发而不是根据理性的可能来作出的判断,没有了制约,不存 在边界。 P9-10